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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6號陳火旺之裁定正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2年度亡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火旺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亡字第16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火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准對失蹤人陳火旺(男,民國9年11月28日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州竹山郡竹山街大坑字頂林53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失蹤人陳火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陳火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股 別:誠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