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交簡字第486號BUI VAN THUONG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樸112投交簡字第4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BUI VAN THUONG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投交簡字第486號 被告BUI VAN THUONG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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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交簡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VAN THUONG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UI VAN THUO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略)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