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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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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翁州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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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群112埔金簡字第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翁州宏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埔金簡字第27號 被告翁州宏洗錢防制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庠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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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埔金簡27翁州宏判決公示送達公告pdf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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