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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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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號陳丹顏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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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3年度婚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丹顏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丹顏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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