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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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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9號李地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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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2年度亡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亡字第19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准對失蹤人李地(男、日據時期明治21年即民國前24年4月3日生、失蹤前籍設臺中州能高郡國姓庄國姓七十二番地之四)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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