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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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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黃鋒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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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鋒春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鋒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被告洪小惠、洪福臨、洪小珺、洪筱涵應就被繼承人洪黃素珍所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彰化縣○○○段0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曾秋蘭、曹瓊文、曹蕾思、曹巧吟、曹巧卉應就被繼承人曹金峯所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彰化縣○○○段0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就被繼承人黃連硿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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