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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5號吳豐聲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投院揚民靜112訴第5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豐聲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靜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