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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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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20號張政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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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2年度亡字第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政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亡字第20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政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准對失蹤人張政鑑(男,昭和19年00月00日即民國33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臺中縣新高郡番地木廾社122番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㈡、該失蹤人張政鑑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㈢、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張政鑑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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