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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譚國茜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譚國茜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譚國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西元2014年
1月7日(2013)合民初字第1538號民事判決書(如附
件),應予認可。
㈡、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由相對人負擔。
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