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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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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邱宏文、陳宜檸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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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邱宏文、陳宜檸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邱宏文、陳宜檸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訊問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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