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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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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4號田廼夫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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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2年度亡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田廼夫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亡字第4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田廼夫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一、准對失蹤人田迺夫(男,民國13年3月4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M101731925號,最後住所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三興里民族路512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失蹤人田迺夫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田迺夫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之記載。更正為「一、准對失蹤人田廼夫(男,民國13年3月4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M101731925號,最後住所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三興里民族路512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失蹤人田廼夫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田廼夫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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