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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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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3號黃耀靈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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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3年度婚字第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耀靈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2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耀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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