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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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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施金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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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施金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施金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回復共同生活前,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施OO(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22*******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聲請人任之。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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