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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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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1073號蕭廷恩法定代理人蕭智偉之依職權通知已知之繼承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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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佳日112年度司繼字第10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蕭廷恩法定代理人蕭智偉之依職權通知已知之繼承人通知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1073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依職權通知已知之繼承人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蕭廷恩法定代理人蕭智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內容:
主旨:被繼承人陳瑞冠(身分證統一編號:M120812552號)業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死亡,陳品涵、陳宥穎均已向本院表明拋棄繼承,且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1073號拋棄繼承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通知己知之其他繼承人。
二、本函僅係通知台端現為被繼承人陳瑞冠之繼承人。
三、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縱未拋棄繼承,依據前揭規定,亦僅需於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有限責任。★然台端如欲了解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相關流程,可就近向台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本院訴訟輔導科-電話請撥(049)224-2590分機1273】
 

股       別:佳日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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