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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34號曾建華之函一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律113毒聲字第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曾建華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34號 被告曾建華聲請觀察勒戒處分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