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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000009號于秀鑾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佳日113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于秀鑾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于秀鑾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佳日股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