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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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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6號張集炫之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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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善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集炫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民事起訴狀(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繕本一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集炫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應由蕭玫瑛、蕭鳳瑛為被告王翠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賴宣伯、賴瑩穎為被告賴鎮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善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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