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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72號石秘閣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石秘閣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石秘閣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聲請人劉oo年滿18歲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 給付聲請人劉oo扶養費用新臺幣7,500元。如一期逾期不履行,其後之三期喪失期限利益。
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劉oo新臺幣66萬968元,及自
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聲請人劉oo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