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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90號吳明昭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隆112年度婚字第9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明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9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明昭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