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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85號洪碧芳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隆112年度婚字第8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碧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8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碧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