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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13號吳旻東之開庭通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投院揚民樂112訴第4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旻東之追加被告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追加被告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樂股書記官 王小芬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