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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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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吳洺榛之視為原告撤回起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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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投院揚民審112簡上附民移簡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洺榛之視為原告撤回起訴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視為原告撤回起訴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件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於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書記官:審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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