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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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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04號徐高琴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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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3年度婚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高琴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徐高琴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 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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