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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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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22號范美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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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2年度婚字第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美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范美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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