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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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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003號翁州宏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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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毅113易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翁州宏之刑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3號翁州宏竊盜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毅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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