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03號被告黃佳心及兼法定代理人歐宏晧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字型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3年度親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佳心及兼法定代理人歐宏晧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3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佳心及兼法定代理人歐宏晧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二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誠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