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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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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31323號巫桂芳即林巫桂芳之特別變賣程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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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112司執謙字第313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巫桂芳即林巫桂芳之特別變賣程序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3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巫桂芳即林巫桂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投金職同字第180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謙股書記官洪嘉卿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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