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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000036號林佩芳之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翔113投金簡字第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佩芳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投金簡字第36號 被告林佩芳洗錢防制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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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投金簡36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金簡字第36號pdf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