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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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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16號葉竹皓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訊問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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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竹皓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訊問程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訊問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葉竹皓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訊問程序,相對人葉竹皓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誠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08
  • 更新日期:114-07-0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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