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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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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小字第000151號宋友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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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友平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4年度投小字第15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2法庭(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蘇鈺雯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08
  • 更新日期:114-07-0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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