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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000005號饒汶珊、饒冬霞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4年度親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饒汶珊、饒冬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親字第5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饒汶珊、饒冬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確認被告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非其生母即被告乙○○自原告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二、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
書記官 誠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08
- 更新日期:114-07-0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