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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婚聲字第000005號范雲英即PHAM VAN ANH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4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雲英即PHAM VAN ANH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履行同居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范雲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㈡、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日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24
- 更新日期:114-07-2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