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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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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婚聲字第000005號范雲英即PHAM VAN ANH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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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4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雲英即PHAM VAN ANH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履行同居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范雲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㈡、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日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24
  • 更新日期:114-07-2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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