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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000004號吳翠雲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4年度亡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翠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亡字第4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翠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准對失蹤人吳翠雲(女,民國53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A22****301號,原住南投縣竹山鎮○○
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㈡、該失蹤人吳翠雲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
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
為死亡。
㈢、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吳翠雲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
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日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2
- 更新日期:114-08-22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