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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000248號李奕和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隆114年度家護字第2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奕和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家護字第24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奕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自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㈡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㈢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所(地址:南投縣竹山鎮OO巷00號)至少50公尺。
㈣相對人應於民國116年3月30日前完成精神治療18次之處遇
計畫;處遇計畫如需費用,其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㈤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隆股書記官
書記官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隆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5
- 更新日期:114-08-2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