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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000069號洪維憑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善114年度婚字第6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維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婚字第69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維憑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善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5
- 更新日期:114-08-2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