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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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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簡字第000380號郭鴻發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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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4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辰114投簡字第3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郭鴻發之刑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4年度投簡字第380號郭鴻發侵占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儒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6
  • 更新日期:114-08-2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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