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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簡字第000380號郭鴻發之傳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4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辰114投簡字第3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郭鴻發之刑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4年度投簡字第380號郭鴻發侵占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儒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6
- 更新日期:114-08-2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