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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000063號阮氏賢即NGUYEN THI HIEN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4年度婚字第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賢即NGUYEN THI HIE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婚字第6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賢即NGUYEN THI HIE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被告應與原告同居。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日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8
- 更新日期:114-08-2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