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000063號阮氏賢即NGUYEN THI HIEN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4年度婚字第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賢即NGUYEN THI HIE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婚字第6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賢即NGUYEN THI HIE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被告應與原告同居。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日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8
  • 更新日期:114-08-2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