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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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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50號阮艷媚即NGUYEN DIEM MY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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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3年度婚字第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艷媚即NGUYEN DIEM MY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5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艷媚即NGUYEN DIEM MY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日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8
  • 更新日期:114-08-2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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