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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02號被告黃駿、被告黃淑菁、被告楊祥龍、被告楊祥霖、被告楊祥億、被告楊財湦法定代理人陳枋孜、被告黃惠婷、被告黃盛驊法定代理人羅琬蘋、被告黃思妤、被告黃輝明、被告黃正輝、被告黃貴妹、被告温黃輝芝、被告張淑娟、被告黃德清、被告黃德順、被告黃德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駿、被告黃淑菁、被告楊祥龍、被告楊祥霖、被告楊祥億、被告楊財湦法定代理人陳枋孜、被告黃惠婷、被告黃盛驊法定代理人羅琬蘋、被告黃思妤、被告黃輝明、被告黃正輝、被告黃貴妹、被告温黃輝芝、被告張淑娟、被告黃德清、被告黃德順、被告黃德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駿、被告黃淑菁、被告楊祥龍、被告楊祥霖、被告楊祥億、被告楊財湦法定代理人陳枋孜、被告黃惠婷、被告黃盛驊法定代理人羅琬蘋、被告黃思妤、被告黃輝明、被告黃正輝、被告黃貴妹、被告温黃輝芝、被告張淑娟、被告黃德清、被告黃德順、被告黃德玲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誠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02
- 更新日期:114-09-02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