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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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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73號劉維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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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維烝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維烝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日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03
  • 更新日期:114-09-0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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