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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少年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少護字第000117號賴明豪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日
發文日期:民國114年9月3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少日114少護字第11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害人賴明豪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項第1 款、第60條、第62條,
民事訴訟法第149 第3 項、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4年度少護字第117號詐欺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院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
356-7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正昌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03
- 更新日期:114-09-0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