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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000892號王祖武之職權通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佳日114年度司繼字第8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祖武之職權通知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司繼字第892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職權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祖武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內容:
主旨:被繼承人王祖弘(身分證統一編號:M100023933號)業於民國114年7月4日死亡,古月美、王章奎、王伯承、王丹孚、王律菲、王建㠭、王渃霏、洪紹懷均已向本院表明拋棄繼承,且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司繼字第892號拋棄繼承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通知己知之其他繼承人。
二、本函僅係通知台端現為被繼承人王祖弘之繼承人。
三、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縱未拋棄繼承,依據前揭規定,亦僅需於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有限責任。★然台端如欲了解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相關流程,可就近向台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本院訴訟輔導科-電話請撥(049)224-2590分機1273】
股 別:佳日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08
- 更新日期:114-09-0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