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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埔簡字第000160號柯瓊英、柯呈誼、柯呈樵、蔡慕賢、郭錦基、郭錦弘、郭錦榮、蘇麗映、徐倩儀之裁定正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瓊英、被告柯呈誼、被告柯呈樵、被告蔡慕賢、被告郭錦基、被告郭錦弘、被告郭錦榮、被告蘇麗映、被告徐倩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埔簡字第1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被告柯瓊英、被告柯呈誼、被告柯呈樵、被告蔡慕賢、被告郭錦基、被告郭錦弘、被告郭錦榮、被告蘇麗映、被告徐倩儀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書記官:陳芊卉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13
- 更新日期:114-09-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