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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000158號林玫芳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善114年度監宣字第1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玫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監宣字第158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玫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宣告林義雄(男,民國33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10****815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㈡、選定林江汖(男,民國59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12****444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林義雄之監護人。
㈢、指定劉怡佳(女,民國64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22****81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林義雄財產清冊之人。
㈣、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林義雄負擔。
善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16
- 更新日期:114-09-1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