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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埔小字第000139號劉佳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佳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4年度埔小字第13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辦公室地址設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
二、通知書內容:原定庭期取消,本件改定於114年10月28日下午3時5分在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蘇鈺雯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16
- 更新日期:114-09-1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