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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000015號蔡智傑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4年度親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智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親字第15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智傑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原訂民國11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書記官 日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22
- 更新日期:114-09-22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