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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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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16號葉竹皓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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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竹皓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葉竹皓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葉00、韓00對葉00之扶養義務,各減輕為每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1151元。二、葉00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葉00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葉00新臺幣1151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三、葉00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葉00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葉00新臺幣3878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四、韓00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葉00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葉00新臺幣1151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五、葉00其餘聲請駁回。六、聲請程序費用由葉00、韓00、葉00負擔,反聲請程序費用由葉00負擔。


書記官  誠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22
  • 更新日期:114-09-22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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