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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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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000924號阮氏蘭若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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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佳日114年度司繼字第9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蘭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司繼字第92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蘭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內容:
聲 請 人 蔡承晏  住南投縣仁愛鄉都達村法治巷1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M123461913號
蔡承翰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M123466052號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玉梅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蔡清輝(男、民國63年11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122799356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仁愛鄉精英村中興巷8號)於114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蔡清輝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清輝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股       別:佳日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30
  • 更新日期:114-09-3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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