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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2號黃柏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投院揚民審114訴字第2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2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柏叡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開庭,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審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02
- 更新日期:114-10-02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