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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000093號洪義峯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善114年度監宣字第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義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監宣字第93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洪義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宣告賴○金(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M2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㈡、選定洪○華(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M22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賴○金之監護
人。
㈢、指定洪○如(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M22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賴○
金財產清冊之人。
㈣、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賴○金負擔。
善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03
- 更新日期:114-10-0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